青少年篮球比赛-青少年篮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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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麦迪3v3青少年挑战赛有什么要求吗?

2.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麦迪3v3青少年挑战赛有什么要求吗?

青少年篮球比赛-青少年篮球竞赛规程

参赛者持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200元/队,赠送5件T恤。以全队的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比赛开始以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替换申请。报名确认后,参赛队未经赛事主办方批准,擅自替换,将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赛事时间、地点

1、比赛时间: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25日周一至周五晚上19:30-22:00;周六周日10:00-22:00(7.11-7.12停赛2天),如遇天气等特殊情况,比赛顺延。

2、比赛地点:南宁市万象城B1层万象广场

参赛对象及报名详情

1、参赛对象

不限区域,凡持二代身份证的篮球爱好者均可自由组队参赛。允许外籍人士持工作或学习签证护照报名参加比赛,但每支参赛队仅允许1名外籍人士报名。

2、组队办法

参赛者均可自由组队,比赛共设64支队伍,按报名先后顺序报满即止;每支参赛队由3-7名队员组成(含队长或教练员);每名参赛者在该赛事范围内只允许在一支参赛队报名,不得重复报名,重复报名视为无效。

3、报名办法

参赛者持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200元/队,赠送5件T恤。以全队的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比赛开始以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替换申请。报名确认后,参赛队未经赛事主办方批准,擅自替换,将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竞赛办法

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2015最新《三对三篮球规则》,比赛规则将在最终对外公布的竞赛规程中说明。

比赛原则上采用分组循环和交叉淘汰的形式。预赛阶段,采用小组单循环。各小组前两名获得出线权,然后采用交叉淘汰的方式进行决赛阶段的比赛。

免责声明

各参赛队领队及队员必须如实签署“免责声明”和“自愿参赛责任保证书”,承诺在比赛期间尊重和遵守联赛相关规则和规定,公平竞赛。

比赛奖励

1、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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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名:

麦迪亲自颁奖并合影+奖金500元+价值380元麦迪中国行南宁站门票5张

3、第三名:

麦迪亲自颁奖并合影+奖金500元+价值180元麦迪中国行南宁站门票5张

其他规定

球队名称:参赛队可自由命名,中英文均可,允许有商业冠名,球队名称不能超过8个汉字或16个字符。运动队名称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及精神文明准则。

比赛装备: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在比赛时穿着印有号码的统一颜色队服。

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一、主、承、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体育局、荆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省残联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体育协会及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10月在荆州市举行(具体日期待定)。部分项目分散在省内市、州、县和学校、企事业单位举行。

三、参加单位

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高等院校、省直体校、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为单位组团(队)参赛。

四、竞赛项目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18项):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跳水、赛艇、皮划艇、田径、游泳、射击、足球、篮球、排球、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

(二)全民健身类(47项):

1、高等院校(13项):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武术、健美操、桥牌、定向越野、游泳、体育舞蹈

2、少数民族(6项):蹴球、陀螺、高脚竞速、押加、民族式摔跤、三人板鞋

3、公安民警(2项):射击、游泳

4、农民(4项): 中国象棋、舞龙、钓鱼、农趣田径

5、职工(16项):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桥牌、围棋、中国象棋、体育舞蹈、门球、健美、健美操、巴山舞、柔力球、健身气功、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

其中乒乓球、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由省总工会负责组织竞赛;其它项目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竞赛。

6、残疾人(6项):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羽毛球、中国象棋

五、表演项目

特色展示:全民健身类设置表演项目,参赛单位根据“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开展情况组队展示,具体展示办法见单项规程。

六、运动员资格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体育竞赛、具有湖北省籍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依据)的适龄青少年儿童。骨龄检测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2、非湖北籍运动员必须是2013年1月31日以前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湖北注册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

3、凡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运动员不得参加竞赛。

4、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省十四运周期运动员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鄂体青少〔2011〕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5、市州输送到省直体校的运动员实行双重注册,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

6、运动员资格注册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全民健身类

1、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院校: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学校学生证、学籍证明。

(2)少数民族: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公安民警: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农民: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民、渔民、农业三场(林场、茶场、果场)、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含乡镇个体经商者),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职工:除体育舞蹈项目的部分组别外,其它项目参赛职工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限定日期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并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资格注册(如有争议的须提供一年以上所在单位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体育舞蹈按单项规程的规定分年龄组进行资格审查。

(6)残疾人:必须持有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凡不符合最低残疾等级标准者,无参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3、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届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4、现役运动员不能参加全民健身类项目的比赛。

5、资格注册及审查将按以下办法进行:

(1)全民健身类运动员资格注册由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2)运动员资格审查由各单项竞委会采取赛前检查与赛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审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比赛资格。

(3)运动员参赛资格异议的申诉实行实名申诉制。

七、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规定

1、凡进入荆州市参加开闭幕式期间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4人,工作人员1人)。

2、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以上、60(含)人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7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人)。

3、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超过60人的单位,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即增加1名工作人员。

4、 参加全民健身类职工企事业组比赛的单位,必须参加8个(含)以上竞赛项目的比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1人)。未达到规定参赛项目的单位,允许参加所报项目的单项竞赛。

5、省大学生体协、省少数民族体协、省前卫体协、省农民体协、省大型企事业体协、省残疾人体协可组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团长1人,工作人员1人)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的活动。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单位必须组队参加与省体育局签订的责任项目竞赛。

2、运动员参赛年龄,按照各项目规程规定的年龄(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执行。

3、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运动员本周期必须参加不少于2次(按年度计算)全省青少年正式年度竞赛。

4、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年龄组的竞赛,不得跨年龄组、跨项目竞赛。

5、荆州市直接参加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决赛。

(三)全民健身类

1、职工比赛分地方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企事业组(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

2、全民健身类各承办单位至少安排一个项目进入荆州市主赛场进行比赛。

3、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跨项目、跨类别竞赛(如:报乒乓球不得兼报羽毛球、报农民中国象棋项目不得兼报职工中国象棋项目)。

(四)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人数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程和有关补充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规程必须符合本届省运会规程总则。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不足4队,单项不足6人,团体(接力)不足6队,取消该项目竞赛。

2、篮球、排球、足球必须报满规程规定人数,其它项目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的人数报名。

3、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正式报名参赛(含荆州)在8队以下(含8队),不进行预赛,8队以上则进行预赛。

4、各市州按获得成绩依次录取名次,进行排名;省直体校、武汉体院获得录取名次,与市州单位分别排名并计相应名次。

(四)全民健身类比赛项目不足4队的,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五)各项目竞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六)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计分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获得1-3名计金、银、铜牌;获得1-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2、奖励计牌计分

(1)各单位凡报名参加竞赛,按参赛项目数,每项1枚金牌、9分(实行累计)计入代表团成绩。

(2)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与我省实行双计分)输送一名运动员计2枚金牌(实行累计)。

(二)全民健身类

1、职工篮球按实际录取名次的2倍计牌计分。 其它各项目比赛按9、7、6、5、4、3、2、1计分。

2、职工青少年组体育舞蹈和项目的比赛成绩计入地方组。

十、奖励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设金牌总数奖。按获得金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2、设团体总分奖。按获得总分总数排列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3、设奖牌总数奖。按获得奖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奖牌多者名次列前;奖牌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4、对获得金牌总数奖、团体总分奖、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5、我省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游泳、赛皮艇的计牌计分奖励由各单项规程确定。

(二)全民健身类

(1)全民健身类设等级奖排名(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获得等级奖总数多少排列名次,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若一等奖总数相等,则二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等级奖按10%的权重纳入等级奖总数排名。

(2)全民健身类设团体总分奖(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得分总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总分相等,则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团体总分按10%的权重纳入团体总分总数排名。

(3)全民健身类设地方组、企事业组赛会团体总分和等级排名。获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一座。

(4)表演项目根据参赛单位“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展示,给予不同特色的奖励。表演项目获奖不纳入等级奖排名,但对参加表演项目的单位均记9分,并计入团体总分。

(三)其它奖项(具体办法另定):

1、省运会承办贡献奖;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省运会最佳赛区奖。

(四)获得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全民健身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十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处罚

(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采取赛前、赛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必须按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所获成绩。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本项目获得的金牌和总分(1例扣罚一枚、并取消相应总分,实行累计;如本项目未获得金牌,则在所属代表团获得金牌数中扣罚金牌和相应总分);全民健身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等级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相应等级奖和取消名次所得总分,实行累计);如违纪违规运动员未获得成绩,将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三等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三等奖和该项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最后一名的分值,实行累计)。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中,凡各单位对责任项目未报名参赛的,按缺项数(大项)每项扣罚所属代表团2枚金牌及相应分数。

(四)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五)对正式报名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按照项目竞赛规程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十二、公布获奖单位和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省运会“承办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赛区奖” 获奖单位并进行颁奖。

(二)公布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三)公布全民健身类地方组、企事业组团体总分和一等奖排名前八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报名

(1)第一次报名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第十四届湖北省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和参加人数书面报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荆州赛区。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开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至后,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除外),逾期以弃权论处。

2、报到

(1)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开幕式前3天开始报到,并于闭幕式结束后1天内离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3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

(3)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4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需要提前报到的,须经组委会和省体育局批准。

(二)全民健身类

1、第一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务必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参加比赛的项目分别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应于赛前30天将正式报名单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

2、各单位按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时到赛区报到,提前报到经费自理。

十四、设资格审查部(竞技体育青少年类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办法另定)

十五、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有关条例。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裁判长和省派裁判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名,报组委会和省体育局审核后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项目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充。全民健身类各项目比赛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和省直承办单位共同协商选派,裁判员均按分配名额选派。

十六、经费 (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一)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有关规定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其他经费由组委会承担。

(二)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三)省运会期间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服装,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七、代表团团旗和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颜色、字体自定,旗上标明单位名称(如武汉市),规格统一为2×3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备制。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其它

(一)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是竞赛规程总则的配套性文件,由省直承办单位 制订,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筹(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统一下发执行。(二)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选拔、集训、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均属公差,不影响其参加评选先进、考核、工资晋级和奖励。

(三)各项目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具体办法另定)。

(四)各赛区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0天内将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工作总结各一式两份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五)竞赛经费开支由各类别承办单位按省财政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十九、附则

(一)本规程总则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总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第三条 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第五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第六条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七条 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 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 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第十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 竞赛组织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