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监督中心-北京奥运会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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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由我国承办的奥运会开幕式在北京( )举行

2.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A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2008年,由我国承办的奥运会开幕式在北京( )举行

奥运监督中心-北京奥运会监督委员会

开幕式在北京(国家体育场)举行

国家体育场

建设地点:奥林匹克公园

建筑面积(万M2):25.8

座席数:91000

赛时功能:田径、足球

赛后功能:将用于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和文化、活动

开工时间:2003.12

作为国家和北京奥运会标志性的体育建筑,国家体育场是2008年奥运会的主会场。它位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北京城市中轴线北端的东侧,占地面积20.4万平米,建筑面积25.8万平米,能容纳观众10万人,其中临时座席2万个,2006年底建成。2008年奥运会期间,它承担开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男子足球决赛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赛事。奥运会后,它将成为体育比赛赛场和多种非竞赛活动现场,成为市民参与体育和其它文娱活动的大型专业场所。

国家体育场的设计方案是经全球设计招标产生的。经过激烈竞标,由瑞士赫尔佐格和德梅隆设计事务所、奥雅纳工程顾问公司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联合体共同设计的“鸟巢”方案最后胜出。

国家体育场不仅体现出了鲜明的建筑特色,其建设运营模式也打破了以往投资、主管部门经营、财政补贴亏损的旧体制,探索出了一种大型社会公益项目投融资机制的全新模式。北京市和北京奥组委制定的《奥运行动规划》对北京奥运场馆建设和投融资工作明确提出了“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奥运场馆建设总投资约20多亿美元,其中,除奥组委出资1.84亿美元用于临时场馆建设和部分场馆的改扩建外,其余资金的筹措都将遵循这个原则,在保证必要的投资基础上,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手段对整个筹资和法人招标工作进行组织、引导、协调和监督;借鉴历届奥运会成功的筹资经验,利用奥运会的品牌,运用国际通行的市场机制,广泛吸引国际、国内有实力、信誉高的投资者作为项目法人参与项目建设。

国家体育场的业主单位是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集团联合体共同组建的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将获得国家体育场30年的特许经营权。30年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收回国家体育场的经营权。国家体育场全新投融资模式的运用,不仅标志着北京市在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大型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尝试上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且为大多数奥运场馆的建设和运营机制提供了一个适用模式。

国家体育场的开工建设还标志着2008年奥运会场馆建设工程的全面启动。按照党中央、院要求,本着勤俭办奥运的原则,2008年奥运需比赛场馆由《申办报告》中提出的37座调整为35座,其中,北京地区共有30座,青岛、秦皇岛、沈阳、天津和上海因举办帆船赛和足球预选赛需用5座场馆。北京的30座场馆中,安排新建15座,改扩建11座,建设临时场馆4座。

北京的比赛场馆大体分布在4个地区,一是奥林匹克中心区,即奥林匹克公园,本区集中新建和改扩建的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和国家体育馆在内的10座奥运场馆;二是大学区,在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等4所高校内各建1座场馆,同时改扩建首都体育馆;三是西部社区,以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为主建设7座场馆;四是北部旅游风景区,建设水上比赛、等3个赛场。另有5个场馆安排在其它地区新建和改扩建。按照工作进度,2006 年底之前,主要奥运场馆和设施建设将全面竣工。

奥运场馆的建设不仅在投融资机制上体现了勤俭办奥运的原则要求,也从工程规划和设计上为场馆的赛后利用考虑了充分的空间和功能。此外,奥运场馆工程建设工作均是在北京奥组委监督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严密监督下按国际惯例进行的,特别是其中的招标工作,集中体现了“ 公开、公正、透明”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充分表现了北京要将2008 年奥运会办成一届“阳光奥运”和“廉洁奥运”的决心。

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A

2008年北京奥运会总体的可售门票大概数量在700万张左右,受到亿万人关注的开幕式门票将分为A、B、C、D、E五个档次,票价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1500元、800元和200元。

4月15日,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启动销售新闻发布会”。北京奥组委执行副兼秘书长王伟(中)宣布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即日起开始面向全球公众预售。 新华社记者 罗晓光 摄

4月15日上午,北京奥组委在京召开“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启动销售新闻发布会”。北京奥组委执行副兼秘书长王伟宣布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15日起开始面向全球公众预售。

北京奥组委票务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王伟在致辞中说,门票销售是举办奥运会的重要组织工作之一。尊重国际惯例,符合奥运会运行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做好门票销售,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公众现场参与奥运会的热切愿望,是北京奥组委票务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超过700万张的北京奥运会门票开始接受公众预订

根据北京奥运会票务,从即日起,总数超过700万张的北京奥运会门票开始接受公众预订。其中,北京奥运会门票国内销售的部分约占75%,海外销售部分约占25%。

境内公众购票有四种渠道

境内公众购票包括四种渠道:登录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拨打北京奥组委票务呼叫中心热线;到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网点预订;奥运会期间,在门票还有剩余的前提下,可以到场馆现场购票。

三个阶段向境内公众销售门票

北京奥组委将分三个阶段向境内公众销售门票。2007年4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其核心销售政策是“公开认购、抽签确认”。4月15日至6月30日为申购期,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或提交纸质订单预订奥运会门票。纸质订单可以从网站、中国银行各网点和报刊上获取。填写完整后提交给北京奥组委指定的1000家中国银行奥运门票代售网点,也可以直接邮寄至北京奥运会票务服务独家供应商。在此期间,公众申请预订门票是不分先后的。

7月至8月北京奥组委票务系统将对全部有效门票预订单进行统计并对申购数量大于售票数量的场次用电脑抽签系统进行门票分配。此阶段将预售境内公众配额的全部开闭幕式门票和50%的体育比赛门票。

2007年10月至12月为第二阶段,销售形式仍然是预售,核心销售政策是“先到先得”,即按照申请购票的先后次序分配门票,公众可通过票务官方网站、中国银行代售网点和北京奥组委票务呼叫中心预订门票。此阶段将预售另外50%的体育比赛门票和第一阶段剩余的门票。

2008年4月至奥运会结束为第三阶段,销售形式为“实时售票”。购票方式除与第二阶段相同外,增加了场馆售票亭。

配送到中国银行代售网点供购票人领取

公众在前两个阶段预订的门票将统一印制,并将于2008年6月至7月被配送到中国银行代售网点,供购票人领取。公众在第三个购票阶段购买的门票将是直接打印出来的票。

在申请阶段无需支付预付款

参与第一阶段购票的公众在申请阶段无需支付预付款,只有在确认预订成功以后才付款。第二和第三阶段则是以付款作为确认购票成功的前提条件。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定,公众购买奥运会门票可通过现金、Visa卡或中国银行活期储蓄账户支付票款。

境外公众和海外华侨华人如何购票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境外公众和海外华侨华人购票向所在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及其指定的门票销售代理商申请。公众可通过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上的地址链接查询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的官方网站。香港特别行政区公众购票向中国香港奥委会指定的代理商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众购票向澳门特区体育发展局申请;台湾地区公众购票向中国台北奥委会指定的代理商申请。

可用于销售的开幕式门票总量为6万余张,其中向境内公众公开发售26000张,占40.8%,与2004年雅典奥运会分配给欧盟国家公众的开幕式门票配额33.3%相比,高出了7个百分点。

对购票实施了数量限制

为使更多人拥有购票机会,北京奥组委对购票实施了数量限制:开、闭幕式门票每人限购1张;高需求比赛场次每人每场限购2张;其他比赛场次根据重要程度每人每场限购3至5张。另外,公众不能随意转让奥运会开闭幕门票,否则将导致持票人无法入场,如需转让,须按有关政策办理转让手续。北京奥组委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细则。

票务销售政策特色

北京奥运会票务销售政策具有如下特色:首先,在定价方面充分考虑了国内公众的普遍收入和消费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创造了条件;其次,高度重视在青少年群体中普及、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专门设立了“青少年奥林匹克教育”门票配额,定向销售给中小学生和青少年运动员;第三,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奥运的热情,严格控制对场馆座席的占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可售门票数量,尽可能多地为公众提供现场参与的机会;第四,秉承奥林匹克精神所倡导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门票印制中将使用绿色环保材料;第五,为确保奥运会安全、杜绝票、防止倒票,北京奥运会门票将用电子芯片等防伪技术;第六,通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销售程序,切实保障每位公众拥有同等的购票机会和权利;第七,尽可能用贴近百姓生活的售票方式和渠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突出服务意识。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监督委员会和北京奥组委监察审计部将对票务管理和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机会均等,防止虚设名目、挪用和截留门票配额,防范销售和抽签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同时,北京奥运会的票务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群众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监督委员会投诉或举报。(黎晗 张宇 官方网站4月15日讯 )

注: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tickets.beijing2008

北京奥组委票务呼叫中心热线:86-10-952008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6-10-66698127;电子邮箱:jiandu2008@beijing2008.cn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1人,副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副、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任期5年(、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